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实施方案(暂行)

2020年04月18日 15:01        点击:[]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

认证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认证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全面保障和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证理念

认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学生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产出导向,强调以师范生的学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认证原则

1.遵循国家标准兼顾浙江特色。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施办法》和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分类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标准(第二级)(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保证达到国家标准并兼顾浙江实际,促进浙江师范类专业建设持续改进提升与彰显特色。

2.实施省部协同分工推进。根据教育部《实施办法》,师范类专业的第一级监测、第三级认证由教育部委托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实施,第二级认证由各省负责组织实施。浙江省教育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浙江省教育评估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评估院”),积极协调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我省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形成整体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同机制,确保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3.明确高校主体责任。高校是师范类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省高校要依据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我省的《实施标准》,扎实开展自建自评,聚焦师范生能力培养和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适切性,注重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师范类专业质量持续改进质量保障机制,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4.运用多种认证方法。采取常态数据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认证方法,多维度、多视角监测评价师范类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状况。

四、认证工作组织架构

1.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制定浙江省《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研究制定浙江省《实施标准》;按规定程序确定二级认证机构;组建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证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认证建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根据师范类专业认证结果,制定加强全省师范类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2.省教育评估院。接受省教育厅委托,按照浙江省《实施方案》和《实施标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浙江省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以及第一级、第三级认证的与教育部评估中心对接协调和对高校的指导服务;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指南(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和相关认证操作规程,组建浙江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专家库,并负责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服务;接受教育部及省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3.省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省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指导和检查;负责制定浙江省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结论审议工作机制;负责对现场考查专家组给出的认证结论建议的审议,并向教育厅提交认证建议;负责认证结论异议申诉的审核;负责对接受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评估院。

五、认证标准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以教育部发布的三类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为更好地与浙江省师范类专业改革与发展实际相结合,增加专业认证的可操作性和激励导向,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分类研制了《浙江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标准(第二级)(试行)》(见附件),增加体现浙江特色的内容,对教育部印发的第二级认证标准区分关键指标和一般指标,并根据二级指标达成度情况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分“完全达成、基本达成、未达成”三个等级。认证结论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三种,现场考查专家组在完成所有考查程序、综合考量关键指标和一般指标等级评定情况后,给出专业认证结论建议。

六、认证工作推进步骤

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分“试点”“部分推广”“扩大推广”“全面推广”和“纳入常规”五个阶段稳步推进。

1. 第一阶段----试点。20183-12月。工作内容为:制订方案,研制标准,明确工作程序,确定评估机构,组建专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开展第一阶段专业认证工作,接受第二、三阶段专业认证申请等。按教育部相关要求第一阶段认证对象确定为三所高校的5个师范专业,主要为前期获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支持项目。

2. 第二阶段----部分推广。20191-8月。工作内容为:总结试点情况,完善《实施标准》、认证工作程序等,继续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开展第二阶段专业认证。第二阶段认证对象为在国家和省级专业类建设项目验收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师范类专业和“十三五”省级优势专业,其中中学教育类由高校自主选择不超过2个(含)专业。

3. 第三阶段----扩大推广。20199-12月。工作内容为:开展第三阶段专业认证,接受第四阶段专业认证申请。第三阶段认证对象为“十二五”以来在国家和省级专业类建设项目中获得支持的师范类专业,其中中学教育类由高校自主选择不超过3个(含)专业。

4. 第四阶段----全面推广。20201-12月。工作内容为:必要时继续完善相关标准和工作程序,制定省级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常规认定实施办法,开展第四阶段专业认证,接受第五阶段专业认证申请。第四阶段认证对象为所有按规定符合认证条件的师范类专业,由高校自主确定。

5. 第五阶段----纳入常规。面向全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开展周期性专业认证工作。

七、认证工作程序

1.申请与受理。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根据相关专业建设情况自主选择向省教育评估院提交认证申请。第一至三阶段按第六条推进步骤实施,第一阶段参加认证专业已由教育部公布,认证申请时间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第二、三阶段认证申请时间为2018101-30日,以后均为当年的101-30日申请次年专业认证。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通知申请学校开展专业自评;审核不通过,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

2.专业自评。高校组织专业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自评自建,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梳理认证工作材料,总结专业建设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改进措施,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3.材料审核。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状态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认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审核不通过,专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自建自改,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4.现场考查。省教育评估院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5人构成(根据认证专业数量可适当增加专家),其中,外省专家不少于1/5(至少1人),中小学及教育行政专家不少于1/3。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状态数据分析报告等认证材料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特别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形成现场考查结论建议,并向被认证高校反馈专家意见和建议。

5.结论审议。省评估院组织省认证专家委员会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结论审议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审议方为有效。审议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6.结论审定。省评估院将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审议结果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

7.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专家现场反馈意见和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八、认证结果使用

根据教育部《实施办法》,通过第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省教育厅将师范类专业认证结果纳入对相关高校教学业绩和师范生培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对相关高校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为考生志愿填报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根据师范类专业认证过程发现的问题,制定加强和改进我省师范专业建设的针对性政策。

九、认证工作保障

师范类专业认证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工作平台开展,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认证全过程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管理。认证过程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保证认证程序合规、纪律严明且执行到位、认证过程公开透明、认证结论公正公平。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认证学校任何费用。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学校承担自我评估等相关工作费用。

十、争议处理

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经省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报教育厅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十一、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认证”,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严明认证纪律。认证专家及参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指南》中明确的认证纪律。省教育厅设立监督平台,接受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对认证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浙江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

2.浙江省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

3.浙江省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

附件1

浙江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

试行

 

《浙江省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是国家、省对中学教育专业教学质量的合格要求,主要依据国家、省教育法规和中学教育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中学教师的本科师范类专业。

本标准共包含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共38个,其中二级指标包含关键指标(指标前加“”注明)14个和一般指标24个。

一、培养目标                          

1.1 [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 [目标内涵] 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色,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 [目标评价] 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                       

专业应根据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的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

n 践行师德

2.1 [师德规范]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 [教育情怀] 具有从教意愿,认同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具有积极的情感、端正的态度、正确的价值观。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工作细心、耐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n 学会教学

2.3 [学科素养] 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理解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和方法。了解所教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对学习科学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2.4 [教学能力] 在教育实践中,能够依据所教学科课程标准,针对中学生身心发展和学科认知特点,运用学科教学知识和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获得教学体验,具备教学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教学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n 学会育人

2.5 [班级指导] 树立德育为先理念,了解中学德育原理与方法。掌握班级组织与建设的工作规律和基本方法。能够在班主任工作实践中,参与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获得积极体验。

2.6 [综合育人] 了解中学生身心发展和养成教育规律。理解学科育人价值,能够有机结合学科教学进行育人活动。了解学校文化和教育活动的育人内涵和方法,参与组织主题教育和社团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n 学会发展

2.7 [学会反思] 具有终身学习与专业发展意识。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动态,能够适应时代和教育发展需求,进行学习和职业生涯规划。初步掌握反思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创新意识,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学会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

2.8 [沟通合作] 理解学习共同体的作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掌握沟通合作技能,具有小组互助和合作学习体验。

三、课程与教学                   

3.1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符合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3.2 [课程结构] 课程结构体现通识教育、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各类课程学分比例恰当,通识教育课程中的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0%,教师教育课程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规定的学分要求。

3.3 [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注重基础性、科学性、实践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教育有机融入课程教学中。选用优秀教材,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引入课程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优秀中学教育教学案例,并能够结合师范生学习状况及时更新、完善课程内容。

3.4 [课程实施] 重视课堂教学在培养过程中的基础作用。依据毕业要求制定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应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能够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探究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合理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师范生学习效果。课堂教学、课外指导和课外学习的时间分配合理,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养成师范生自主学习能力和“三字一话”等从教基本功。

3.5 [课程评价] 定期评价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课程目标的达成度,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四、合作与实践                   

4.1 [协同育人] 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合作共赢的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建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发展学校,基本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的合作共同体,教师发展学校建设达到《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等级评估标准》规定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4.2 [基地建设] 教育实践基地相对稳定,能够提供合适的教育实践环境和实习指导,满足师范生教育实践需求。每15个实习生[3]不少于1个教育实践基地[4]

4.3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体系完整,专业实践和教育实践有机结合。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贯通,涵盖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2]。学校集中组织教育实习,保证师范生实习期间的上课时数不少于12课时,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5人。实践教学达到《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和《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指南(中学学教育专业)》要求。建立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体系,积极组织参加浙江省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

4.4 [导师队伍] 实行高校教师与优秀中学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制度与措施。双导师数量充足,相对稳定,责权明确,有效履职。

4.5 [管理评价] 教育实践管理较为规范,能够对重点环节实施质量监控。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对教育实践表现进行有效评价。

五、师资队伍                       

5.1 [数量结构] 专任教师数量结构能够适应本专业教学和发展的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8:1[5],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一般不低于70%[9],高级职称教师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8],且为师范生上课。配足建强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其中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原则上不少于2[7]。基础教育一线兼职教师素质良好、队伍稳定,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10]

5.2 [素质能力] 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生为本、以学定教,具有较强的课堂教学、信息技术应用和学习指导等教育教学能力;勤于思考,严谨治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职前养成和职后发展一体化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师范生发展与职业规划。师范生对本专业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师德和教学具有较高的满意度。

5.3 [实践经历] 教师教育课程教师熟悉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中学教育教学工作,至少有一年中学教育服务经历[18],其中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具有指导、分析、解决中学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基础教育研究成果。

5.4 [持续发展] 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教师培训和实践研修制度。建立专业教研组织,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建立教师分类评价制度,合理制定学科课程与教学论等教师教育实践类课程教师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挂钩。探索高校和中学协同教研”“双向互聘”“岗位互换等共同发展机制。

六、支持条件                       

6.1 [经费保障] 专业建设经费满足师范生培养需求,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生均拨款总额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5%[11][12][13],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生均教育实践经费支出不低于2000元。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更新经费有标准和预决算。

6.2 [设施保障] 教育教学设施满足师范生培养要求。建有中学教育专业教师职业技能实训平台,满足三字一话、微格教学、实验教学等实践教学需要。信息化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师范生信息素养培养要求。建有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机制,方便师范生使用。

6.3 [资源保障] 专业教学资源满足师范生培养需要,数字化教学资源较为丰富,使用率较高。生均教育类纸质图书不少于30[15]。建有中学教材资源库和优秀中学教育教学案例库,其中现行中学课程标准和教材每3名实习生不少于1套。

七、质量保障                       

7.1 [保障体系] 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人,能够有效支持毕业要求达成。

7.2 [内部监控] 建立教学过程质量常态化监控机制,定期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实施监控与评价,保障毕业要求达成。

7.3 [外部评价] 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基础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定期评价。

7.4 [持续改进] 定期对校内外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能够有效使用分析结果,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八、学生发展                       

8.1 [生源质量]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能够吸引志愿从教、素质良好的生源。深化师范类专业招生改革,采用“三位一体”招生方式到2020年达到招生计划总量的30%

8.2 [学生需求] 了解师范生发展诉求,加强学情分析,设计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为师范生发展提供空间。

8.3 [成长指导] 建立师范生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能够适时为师范生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指导、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指导等,满足师范生成长需求。

8.4 [学业监测] 建立形成性评价机制,监测师范生的学习进展情况,保证师范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

8.5 [就业质量] 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不低于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平均水平,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16],且主要从事教育工作[17]

8.6 [社会声誉] 毕业生社会声誉较好,用人单位满意度较高。

注释

[1]教师教育课程学分

根据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1 学分相当于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 18 课时,并经考核合格。

[2]教育实践时间

根据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制定。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等环节,教育实践一学期指 18 个教学周。

[3]实习生  实习生指参加教育实习的本专科生。

[4]教育实践基地 

教育实践基地指学校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署协议,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服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外教育见习、实习场所。

[5]生师比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生师比=折合学生数/专业教师总数。其中,折合学生数=师范专业普通本、专科生数+教育硕士生数*1.5+教育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 +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专业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外聘教师指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基础教育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以上。外聘教师按 0.5 系数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且人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 25%。对于民办高校,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 计入专业教师,聘期一年至两年的外聘教师按 0.5 系数折算后计入本专业教师总数,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业教师总数。

[6]专任教师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指学校本专业在职教职工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7]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教育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本专业学科课程与教学论在职教师/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本专业教师教育课程在职教师/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8]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任教师数/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9]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本专业具有硕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数/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10]兼职教师   指来自教学一线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

[11]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指中学/小学/学前教育专业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持(302 类),不包括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劳务费和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取会计决算数。

[12]生均拨款总额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生均拨款总额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校发展的经费,按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其中,专业本科生生均拨款总额指按专业本科生在校生人数折算的拨款总额。专业专科生生均拨款总额指按专业专科生在校生人数折算的拨款总额。

[13]学费收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学费收入指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收入,即按照核准收费标准实际收取的本科专业学费总额。只统计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等其他收费。专科专业学费收入即按照核准收费标准实际收取的专科专业学费总额。

[14]教育实践经费

教育实践经费指用于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等教育实践活动的经费总额,不含实验室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购置经费。

[15]教育类纸质图书

教育类纸质图书包括课程论、教学论、学科教学、教育科研、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纸质图书。

[16]毕业生教师资格证通过率

毕业生教师资格证通过率=师范类毕业生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人数/师范类毕业生数。

[17]从事教育工作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中从事与教育有关的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工作,包括继续攻读研究生等学历深造。

[18]教育服务经历

指在中学/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

[19]校外实践导师

指校外中小学、幼儿园中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教师。实习生数与校外实践导师比例=实习生数/校外实践导师数。

 

 


 

附件2

浙江省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

试行)

 

《浙江省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试行)》是国家、省对小学教育专业教学质量的合格要求,主要依据国家、省教育法规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小学教师的本科小学教育专业。

本标准共包含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共38个,其中二级指标包含关键指标(指标前加“”注明)13个和一般指标25个。

一、   培养目标

1.1 [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 [目标内涵] 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色,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 [目标评价] 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

专业应根据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的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

n 践行师德

2.1 [师德规范]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 [教育情怀] 具有从教意愿,认同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具有积极的情感、端正的态度、正确的价值观。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工作细心、耐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n 学会教学

2.3 [学科素养] 具有一定的人文与科学素养。掌握主教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理解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和方法。了解兼教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技能,并具备一定的其他学科基本知识,对学习科学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了解学科整合在小学教育中的价值,了解所教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以及与社会实践、小学生生活实践的联系。

2.4 [教学能力] 在教育实践中,能够依据所教学科课程标准,针对小学生身心发展和认知特点,运用学科教学知识和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获得教学体验,具备教学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教学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学会育人

2.5 [班级指导] 树立德育为先理念,了解小学德育原理与方法。掌握班级组织与建设的工作规律和基本方法。能够在班主任工作实践中,参与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获得积极体验。

2.6 [综合育人] 了解小学生身心发展和养成教育规律。理解学科育人价值,能够有机结合学科教学进行育人活动。了解学校文化和教育活动的育人内涵和方法,参与组织主题教育、少先队活动和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学会发展

2.7 [学会反思] 具有终身学习与专业发展意识。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动态,能够适应时代和教育发展需求,进行学习和职业生涯规划。初步掌握反思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创新意识,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学会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

2.8 [沟通合作] 理解学习共同体的作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掌握沟通合作技能,具有小组互助和合作学习体验。

三、课程与教学

3.1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符合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3.2 [课程结构] 课程结构体现通识教育、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各类课程学分比例恰当,通识教育课程中的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35%,教师教育课程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规定的学分要求。

3.3 [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体现小学教育的专业性,注重基础性、科学性、实践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教育有机融入课程教学中。选用优秀教材,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引入课程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优秀小学教育教学案例,并能够结合师范生学习状况及时更新、完善课程内容。

3.4 [课程实施] 重视课堂教学在培养过程中的基础作用。依据毕业要求制定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应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能够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探究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合理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师范生学习效果。课堂教学、课外指导和课外学习的时间分配合理,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养成师范生自主学习能力和“三字一话”等从教基本功。

3.5 [课程评价] 定期评价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课程目标的达成度,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四、合作与实践

4.1 [协同育人] 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合作共赢的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建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发展学校,基本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的合作共同体,教师发展学校建设达到《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等级评估标准》规定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4.2 [基地建设] 教育实践基地相对稳定,能够提供合适的教育实践环境和实习指导,满足师范生教育实践需求。每15个实习生[3]不少于1个教育实践基地[4]

4.3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体系完整,专业实践和教育实践有机结合。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贯通,涵盖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2]。学校集中组织教育实习,保证师范生实习期间的上课时数不少于12课时,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5人。实践教学达到《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实践教学达到《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和《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指南(小学学教育专业)》要求。建立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体系,积极组织参加浙江省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

4.4 [导师队伍] 实行高校教师与优秀小学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制度与措施。双导师数量充足,相对稳定,责权明确,有效履职。

4.5 [管理评价] 教育实践管理较为规范,能够对重点环节实施质量监控。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对教育实践表现进行有效评价。

五、师资队伍

5.1 [数量结构] 专任教师数量结构能够适应本专业教学和发展的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8:1[5],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比本科一般不低于70%、专科一般不低于30%[9],高级职称教师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8],且为师范生上课。配足建强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学科专业课程教师能够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基础教育一线兼职教师素质良好、队伍稳定,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10]

5.2 [素质能力] 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生为本、以学定教,具有较强的课堂教学、信息技术应用和学习指导等教育教学能力;勤于思考,严谨治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职前养成和职后发展一体化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师范生发展与职业规划。师范生对本专业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师德和教学具有较高的满意度

5.3 [实践经历] 教师教育课程教师熟悉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至少有一年小学教育服务经历[18]。其中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具有指导、分析、解决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基础教育研究成果。

5.4 [持续发展] 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教师培训和实践研修制度。建立专业教研组织,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建立教师分类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挂钩。探索高校和小学协同教研”“双向互聘”“岗位互换等共同发展机制。

六、支持条件

6.1 [经费保障] 专业建设经费满足师范生培养需求,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生均拨款总额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5%[11][12][13],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生均教育实践经费支出不低于不低于2000元。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更新经费有标准和预决算。

6.2 [设施保障] 教育教学设施满足师范生培养要求。建有小学教育专业教师职业技能实训平台,满足三字一话、微格教学、实验教学、艺术教育等实践教学需要。信息化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师范生信息素养培养要求。建有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机制,方便师范生使用。

6.3 [资源保障] 专业教学资源满足师范生培养需要,数字化教学资源较为丰富,使用率较高。生均教育类纸质图书不少于30[15]。建有小学教材资源库和优秀小学教育教学案例库,其中现行小学课程标准和教材每3名实习生不少于1套。

七、质量保障

7.1 [保障体系] 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人,能够有效支持毕业要求达成。

7.2 [内部监控] 建立教学过程质量常态化监控机制,定期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实施监控与评价,保障毕业要求达成。

7.3 [外部评价] 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基础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定期评价。

7.4 [持续改进] 定期对校内外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能够有效使用分析结果,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八、学生发展

8.1 [生源质量] 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能够吸引志愿从教、素质良好的生源。深化师范类专业招生改革,采用“三位一体”招生方式达到招生计划总量的50%,并于2020年达到100%

8.2 [学生需求] 了解师范生发展诉求,加强学情分析,设计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为师范生发展提供空间。

8.3 [成长指导] 建立师范生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能够适时为师范生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指导、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指导等,满足师范生成长需求

8.4 [学业监测] 建立形成性评价机制,监测师范生的学习进展情况,保证师范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

8.5 [就业质量] 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不低于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平均水平,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16],且主要从事教育工作[17]

8.6 [社会声誉] 毕业生社会声誉较好,用人单位评价较高。

注释

[1]教师教育课程学分

根据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1 学分相当于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课程学习 18 课时,并经考核合格。

[2]教育实践时间

根据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制定。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等环节,教育实践一学期指 18 个教学周。

[3]实习生  实习生指参加教育实习的本专科生。

[4]教育实践基地 

教育实践基地指学校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署协议,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服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外教育见习、实习场所。

[5]生师比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生师比=折合学生数/专业教师总数。其中,折合学生数=师范专业普通本、专科生数+教育硕士生数*1.5+教育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 +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专业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外聘教师指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基础教育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以上。外聘教师按 0.5 系数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且人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 25%。对于民办高校,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 计入专业教师,聘期一年至两年的外聘教师按 0.5 系数折算后计入本专业教师总数,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业教师总数。

[6]专任教师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指学校本专业在职教职工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7]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教育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本专业学科课程与教学论在职教师/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本专业教师教育课程在职教师/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8]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任教师数/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9]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本专业具有硕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数/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10]兼职教师   指来自教学一线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

[11]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指中学/小学/学前教育专业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持(302 类),不包括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劳务费和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取会计决算数。

[12]生均拨款总额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生均拨款总额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校发展的经费,按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其中,专业本科生生均拨款总额指按专业本科生在校生人数折算的拨款总额。专业专科生生均拨款总额指按专业专科生在校生人数折算的拨款总额。

 

[13]学费收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学费收入指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收入,即按照核准收费标准实际收取的本科专业学费总额。只统计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等其他收费。专科专业学费收入即按照核准收费标准实际收取的专科专业学费总额。

[14]教育实践经费

教育实践经费指用于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等教育实践活动的经费总额,不含实验室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购置经费。

[15]教育类纸质图书

教育类纸质图书包括课程论、教学论、学科教学、教育科研、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纸质图书。

[16]毕业生教师资格证通过率

毕业生教师资格证通过率=师范类毕业生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人数/师范类毕业生数。

[17]从事教育工作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中从事与教育有关的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工作,包括继续攻读研究生等学历深造。

[18]教育服务经历

指在中学/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

 

[19]校外实践导师

指校外中小学、幼儿园中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教师。实习生数与校外实践导师比例=实习生数/校外实践导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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